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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行为都是“软暴力”,全国扫黑办要求严惩!

软暴力

一切区别于肢体暴力造成伤害他人的行为

这种暴力行为还有一个更显著的特点

就是它潜在的危害常常被忽视

甚至有时候会被界定为一种 “习惯”

那么

究竟如何界定“软暴力”?

全国扫黑办给出了法定标准

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

4月9日,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,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办理实施“软暴力”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简称《意见》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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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见》指出,跟踪贴靠、揭发隐私、恶意举报、诬告陷害、贴报喷字、拉挂横幅、燃放鞭炮、播放哀乐、摆放花圈、泼洒污物、断水断电、堵门阻工、摆场架势示威、聚众哄闹滋扰、拦路闹事等行为,都属于“软暴力”违法犯罪手段。

《意见》明确,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手段的,应当认定为“软暴力”。

《意见》共有12条

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

我们来听听

全国扫黑办副主任、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

怎么介绍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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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进一步明确了“软暴力”的

基本概念

将“软暴力”界定为“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,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,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、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,或者足以影响、限制人身自由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,影响正常生活、工作、生产、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。”

二是列举了“软暴力”的

表现形式

司法实践中,“软暴力”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、财产权利,生活、工作、生产、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三类。据此,《意见》根据“软暴力”侵害的法益不同,采取列举的方式,对“软暴力”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,避免了交叉、重复和遗漏,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。

三是规定了“软暴力”手段

客观认定标准

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对被害人的财产、身体造成损害或者伤害,“软暴力”手段往往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,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,难以取得直接证据。对此,《意见》对可以认定为“软暴力”的客观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,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、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、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。

四是明确了“软暴力”手段

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

《意见》对采用“软暴力”手段实施强迫交易、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、非法侵入住宅、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,如何定罪处罚作了明确规定,为准确认定采用“软暴力”手段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。